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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开保险等待期的坑-【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17:16:57 阅读: 来源:密封垫厂家

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人吐槽自己买了一个“假”保险,这很可能就是入了保险等待期中的一些“坑”。对于“等待期”,很多人对它存在一定的误解,特别是一些在等待期内罹患重大疾病的家庭面对等待期的限制,感到十分焦急、郁闷和无奈。  先来看一个案例:投保人于2015年1月1日购买重疾险,3月11日,合同生效72天后在医院进行门诊CT检查,检查结果提出甲状腺双叶异常。5月28日查出甲状腺囊肿,于6月3日被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进行治疗。8月19日保险公司拒赔。这个案例就是由于等待期发生了“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属于等待期内不赔付情况之一,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无需赔付保险金。  了解等待期,避免不必要纠纷  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  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保险金的行为。  据了解,目前重疾险、医疗险、定期寿险的设置都是有等待期的,并且对等待期出险的定义不同。重疾险:等待期一般在90-180天,规定期间投保人或受益人发生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医疗险:等待期规定为30天,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不论治疗时间是不是在等待期内,都不能获得补偿;定期寿险:等待期为90-180天,如果这个时间内疾病身故是无法获得赔偿的,但由于意外导致的身故不受限制,投保后可立即生效。  因此,我们在购买健康险时,一定要仔细弄清楚险种的责任范围和生效时间,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等待期一般是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算起,只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单来说,之后的续保年度内不再有等待期。  读懂三份合同,带您了解保险等待期  为了能够让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等待期,我们特意挑选了重疾险中有关轻症在等待期中的三类不同规定:  第一份合同规定:“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由上可知,这份合同的等待期是180天,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罹患轻症的话,处理结果就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整份合同终止,这就意味着所谓的重疾保障,身故保障将同时被终止。  第二份合同规定:“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二)因导致‘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这份合同的等待期是90天,如果在此期间内罹患轻症的话,退还此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并且在此之后这份附加合同将被终止。另外,因为此附加合同主要是约定轻症与重疾保障的,也就是说当在等待期内患了轻症,那么重疾保障也会随之没有了,但值得庆幸的是,身故保障依然存在。  第三份合同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这份合同和上面两份不同的是,如果在等待期内罹患轻症,是不保障这项责任的,但除此之外,此附加合同还将继续有效,也就是说,重疾的保障仍将延续,主险的身故保障也依旧存在。  综合以上三份保险合同,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一些文字细节上的不同将直接造成等待期内出险带来不同的后果,上面三份合同中,严重程度依次是第一份合同大于第二份合同,大于第三份合同。  虽然这些问题在等待期过后将不复存在,但保险等待期对于每一位投保的消费者都是必经阶段,为了避免“入坑”,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值得即将投保以及刚刚投保的朋友们关注。(记者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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